随着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地位逐渐上升。为了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农村商业银行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服务内容,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农村金融市场领域,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的时间最长、服务的范围最大,存款、贷款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最高。但不同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情况均有所差异,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情况较好,已经上市。相反,部分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在经营上可能举步维艰,甚至可能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有着自身的独特性,首先它深深扎根于我国的城乡、城镇金融市场。其次,不管是其前身农村信用社还是农村商业银行本身,在一段时期内还帮助政府承担着一些农村金融职能。我国政府在金融领域的监管上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局为主,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还受到省级联社的监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由江苏省率先实行改革,组建了省联社,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但在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突的出问题。
第一章 农村商业银行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职能配置不明确
当前,我国在金融领域的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督管理体制,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局三个监管主体按各自职能和监管领域分工负责监督和管理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和经营发展。结合实际工作中,农村商业银行最重视和敬畏的是当地银保监分局,银保监会在对农村商业银行执行相关监管政策方面进行监管,同时还监管其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合并等行政准入方面是否合规,并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中,各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依据的标准和执行的尺度均有所不同,各监管时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能时不够协调,各监管部门很难统一步调,甚至互相推诿,各自为政,降低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经济形势和走势的宏观调控,而在监管政策的执行却难以发挥重要作用,更多的是相关经营情况的统计和反馈。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政府监管部门在发挥监管职能时需要以监管领域相关的专业法律作为理论支撑,但是我国目前还未出台针对农村商业银行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在政府监管体系中,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政府部门基本是在现行的、相同的法律体系和框架下在执行监管职责时,把农村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按基本相同的标准进行统一监管,除了对某些指标的监管数值要求有所区别外,政府在监管农村商业银行时无法体现其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历程、经营内容、管理模式、内部机制、组织架构等方面与其他商业银行有着明显区别,部分领域还落后于其他商业银行。同时,在市场定位、政策引领等方面,政府对农村商业银行也“区别对待”。有的在县域范围经营的农村商业银整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内部组织架构不清晰,内控能力较弱。目前,政府对商业银行时的监管体系大致是相同的,未能结合其金融服务领域、经营范围等方面,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体系上将农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区分开来,导致政府无法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
由于政府暂未针对农村商业银行指定专门的监督管理办法,各监管主体套用较为适用于其他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和框架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而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框架可能在某些方面不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导致部分农村商业银行被迫为了满足某些监管指标要求而开展经营活动,甚至脱离了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对于其擅长的经营范围,这些经营活动往往需要耗费其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同时,由于缺少独立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监管部门无法建设适合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及监管框架,不但难以准确掌握农村商业银行真实的经营发展情况,同样也无法做到真正、有效的监管,并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
三、监管范围不全面
在农村商业银行政府监管体系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主体在发挥政府监管职能时往往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并且在执行各项监管政策时可能不到位,导致监管覆盖不全面。
(一)缺乏协调导致监管覆盖不全面
在农村商业银行政府监管体系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主体在执行监管过程中可能会各自为政,在执行监管过程中基本以自己部门为中心,从自己熟悉的角度、用常用的方法去监管,缺少必要的协调和沟通。虽然各监管主体也尝试通过建立共享信息、多部门金融联合会等形式加强沟通、组织协调,但目前大部分的沟通、协调工作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时间去实行,并未做到真正的、全流程、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由于缺少法律上的支撑和保障,各监管主体间不能形成合力,导致农村商业银行为面对各监管主体而做不同的准备工作,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更会造成部重复监管而同时存在监管盲区。由于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各监管主体之间尚未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缺少共同对农村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探讨,难以提出有利于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设性建议,导致监管覆盖不全面。
(二)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监管覆盖不全面
在农村商业银行政府监管体系中,各监管主体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手段来执行监管政策。但是目前各监管主体在执行监管政策时,往往注重经营风险,忽视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方面,导致了监管覆盖的不全面。同时,各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重合规而轻事实,他们更侧重于对农村商业银行在法规政策的执行层面上的监管,忽视监管其业务经营发展的真实情况。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监管主体也可能存在重指标轻内控的情况。如某农村商业银行综合柜员就利用内部系统漏洞规避库箱短款,通过制造假存单套取客户存款,从而形成金融案件,而支行行长和会计主管在例行盘库时未核对支行总账,导致短款未能发现,从而让不法分子有更多可趁之机,该事件也充分反映出监管主体对监管政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监管覆盖不全面。
四、监管效率有待提高
在农村商业银行政府监管体系中,各监管主体对不同金融机构基本按照统一的政策进行监管,难以体现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差异性。对于现行的监管方式,存在重复监管、手段单一等低效率行为。监管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责时,主要通过查看相关业务资料、核对系统、与被监管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座谈问话,以及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相关报表和总结等措施发现风险和问题。这些监管措施和方法缺乏科技和数据的支撑,例如审核报表、座谈问话,难以直接、真实且及时地发现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活动和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这种监管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可能在发现问题时已经产生风险,属于事后监管。各监管部门现行的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体现出敏锐性和效率性。
第二章 完善地方政府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转变观念,提升效能。政府以建立公共服务性部门为目标,提升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效能,提高效率。第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应该化解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下缺乏透明度的问题,防止过度监管,向“阳光政府”转变。第三,推广绩效评估制度。政府部门应该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建立并推广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估制度,并广泛听取被监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制定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法。中央政府应建立健全针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该法律应体现农村商业银行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所具有的特殊性,主要是其市场定位、经营范围、服务领域、内部架构等。第二,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细则。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在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后,应该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结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以全面的调研为基础,制定或修订切实可行的监管实施细则。
三、建立协调监督协同机制
第一,建立监管主体沟通协调机制。政府应搭建统一的监管沟通协调平台,创建沟通协调机制,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通过该平台可减少监管上的交叉或重叠,也会避免监管责任模糊等问题。相对于以往联合发文或定期召开联席会等形式,可大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成本。第二,建立监管指标协同机制。监管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监管指标口径不一致等情况,会给金融机构增加业务指标和统计上的负担。所以,监管部门在设计、制定相关指标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可以统一相关指标,这样有利于监管指标和数据的协同、共享,提高监管效率,也较小了被监管单位的经营压力。
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政府更加注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金融制度型开放。首先,最重大的改革是取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之处是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第二,深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统筹优化地方派出机构的部门设置和力量配备,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部门牌子。第三,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不再保留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地(市)中心支行。以上金融改革措施的推进,对我国金融工作开展提出了更高水平和更现代化的要求,这是对十九大报告中金融工作要求的深化和补充,为二十大后金融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导方向。